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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の茶会】] 今日更新汇总租客擅自装修 房东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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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4 10:3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未经房东允许,租客擅自将房子装修,先后拆除了房子10扇门、1扇窗、1面隔墙和1个灶台……改变了房屋原有的结构。谢岗镇租房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见到“变样”了的房子,房东感到不满,和租客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便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昨日了解到,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租客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租客未经房东允许擅自装修

2022年12月10日,原告冯某通过中介介绍,将自己下房子出租给了被告朱某居住,并和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朱某依约支付租金、押金共计12000余元。

租房期间,被告朱某想对房屋进行维修,通过中介将自己想要维修的想法告知了屋主冯某的女儿钟某。

但此后,朱某在未得到冯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维修工作,将涉案房屋木质门窗和隔墙拆除。冯某知道后,十分不满,和朱某协商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至冯某起诉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10扇门、1扇窗、1面隔墙和1个灶台,门窗已丢弃,至今仍未重新装好。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朱某未经冯某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将涉案房屋的门窗、隔墙和灶台拆除,至今未重新安装好,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冯某明确要求朱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朱某不同意再进行修复,考虑到原告冯某的门窗均为木制品,使用较长时间,法院酌情支持损害赔偿金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冯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朱某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6000元需退回;限朱某支付冯某租金、垫付水电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000余元。

法院指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作为租客,理应严格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对所租赁房屋的保护义务等,爱惜他人财物,自觉保持房屋装饰设备完好损。作为房东,应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对房屋及屋内设施及时履行修缮义务,共同营造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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