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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为了实现目标,财税筹划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详见附件1。
二、继续使用ARINC地址BJSCCXH作为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2日起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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