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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正是因为财税筹划的迅猛发展,所以给行业也带来了新的契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月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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