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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周边目前唯一版主|没人带的实习版主|可怜的黑幻
第9条 发布信息须 遵 守 我 国 宪 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 法 规、《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决 定 》。 执行 第22、27条 ,必要时执行 第24、28条 。 第10条 不得发布违规内容。 执行 第21、22条 ,必要时执行 第26条 。 第11条 不得造 谣、传 谣,要做到不相信谣 言、不传 播 谣 言。 执行 第21、22、26条 ,必要时执行 第24、27、28条。 第12条 禁止恶意灌水即须遵守《关于灌水及其处理办法》。 以该办法处理标准处理。 第13条 不得利用帖子/回复刷分。 执行 第23条 ,必要时执行 第24条 。 第14条 禁止恶意骚扰、人身攻击等行为。 执行 第22、26条 ,必要时执行 第24条。 第15条 禁止违规宣传[②]。 以该标准执行。
第21条 清理相应内容。 第22条 扣除相应的MC币、人气、贡献。 第23条 刷分者扣除双倍违规分数,被刷分者回滚分数。 第24条 采取相应的禁止发言、禁止访问。 第25条 取消相关图章等。 第26条 采取相应的警告、锁帖、屏蔽贴、删帖等。 第27条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28条 联系有关机关介入。
同时您还需要注意的是: 除特殊情况外,连楼请不要达到5连或以上。 不可以挖坟(回复一个月以上无人回复的主题)、刷屏、索要人气、公开留联系信息等。 一小时超过五个主题即为屠版。
不要脸的畜生,不喜欢就去mcbbs啊。骂人那么嚣张,不会私聊版主啊。有你这样的人我真是够纳闷。本来在那边已经气死,又来,是不是逼我发火?对你这个,因宣传服务器就来劲,当饭吃?你娘是不是没教好你还是你从小脑子就不咋样?用我们温州话一讲,你就是一个哆杯、尼黏果。 不喜喜欢就去其他,别再这里闹,闹什么?非要我发火——来自学中国家长口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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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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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Summer大大 发表于 2017-2-4 12:41 不理解黑幻为什么能当版主,真心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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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C_Yan 发表于 2017-2-7 17:08 黑幻他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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