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uang的一下 于 2016-8-10 09: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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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拒绝当事人的委托,商人可以拒绝与对方做生意,工程师可以拒绝为对方做设计,医生能拒绝为患者治疗吗? 在医疗纠纷频频出现的态势下,医生愤然拒绝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情况并不鲜见。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孕妇家属持挂号单冲进诊室要求医生立即为其开一张急诊入院证,医生了解孕妇病情并查看患者检查单后,给出患者处理建议,但患者家属拒绝,威胁医生立即开住院证明,并口出狂言威胁医生人身安全。该院14位医生联合签名发出要求患方道歉的声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 案例二 一位女子带5岁的女儿去医院急诊科就诊,骨科值班医生正在接诊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该女子先去挂号,女子拒绝并对医生动手。虽医院给患儿进行了复位和石膏固定,随后医院骨科主任公开发布了一个强硬声明:在得到合理处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绝继续为患儿提供医疗服务。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但当林某的症状好转后,便开始出现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医院停止输液治疗,经常自行离院外出并劝阻无效等。而当医院建议其出院时,又被其拒绝,后患者要求医院予以手术治疗,医院以该院没有MRI检查设备,手术能力不足为由,拒绝为其进一步治疗。后患者出院,出院医嘱注明:“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行MRI检查并治疗”。 案例四 患者入院准备手术,因手术延误,家属要求在非探视时间(该院实行封闭式管理)进行探视,并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扬言要与医生清算,并有侮辱性语言,主刀医生下第一台手术后得知此情况,上报科室,科室决定暂停此患者手术,如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手术,劝其出院。 以上四个案例均涉及医方拒绝为患者治疗的情形,多半因医患矛盾升级而出现医方拒绝治疗的情况。那在医疗活动中,医方是否有权拒绝患者的治疗要求呢? 这是在医患纠纷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各界说法不一。 一方面,学界认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接诊,医患双方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一项强制制约合同,从该方面看医方是无权拒绝患方的治疗要求的。 另一方面,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医师执业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但除上述“急危患者”和“紧急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对于医方是否有权拒绝患者的治疗要求,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有人认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私法原则,法律未明确规定医方不得拒绝治疗请求,那么医方可以使用拒绝治疗权。那么这种说法在医事活动中是否合乎情理法呢? 笔者认为,医方有拒绝治疗权,但这种权利的使用需要慎之又慎。治病救人是医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其应当具备的职业精神。即使在战时,医者亦需救治敌国战俘,那么在和平年代,更应秉持“医者仁心”的信念,尽可能应患者之需,积极救治。不能因为法无禁止而随意滥用拒绝治疗权。 首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医方不能拒绝患者的治疗请求。 当遇到“急危患者”和“紧急情况”这两种情形,如不及时救治患者会有生命危险时,哪怕家属情绪语言有些激烈,医方也要以高尚的职业精神对患者进行全力救治。 回到案例一,医生联名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该案例的孕妇已经足月,如其病情需要立即行剖宫产手术,该医院的医生是不能拒绝的。该案例医方最终没有忘记自己的职责,就在声明发出当天,根据孕妇情况,医生们为其实施了剖宫分娩,母子平安。而后家属主动向当事医生赔礼道歉,当事医生接受道歉。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有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此种情况下,不仅不应拒绝,反倒应当根据患者实际情况主动施救。由此可见,在绝大大多数情况下医方必须竭尽全力挽救患者生命,维护患者健康,而不论身处何种情境。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方可以拒绝患者的治疗请求呢? 对可以考虑适用医方的拒绝治疗权大致范围有以下几种,但是并不是说符合下列情形就一定可以适用,具体适用还得根据实际情况。 1. 患者及家属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劝阻无效的。 患者必须服从治疗、遵守医嘱、遵守院纪院规,这也是医患关系中的一个基本规则。如在医院不得大吵大闹,限定患者亲友的探视时间等,均是为了维护全体患者的利益,保证患者获得有效治疗。 为此,医方有权对患方违反院纪院规的行为加以劝阻或制止,当劝阻或制止无效时,为了不影响其他患者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 2. 患方提出要求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不切实际无法完成。 现代医学飞速发展,人们对医学的期望过高,有的患者或家属往往会对医院提出一些不切实际且以现代医学水平无法完成的要求。 还有的患者及家属要求用自己的医保卡或公费医疗卡,为其家属看病付费等,这类违法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医院均理应予以拒绝。 3. 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 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医务人员当然有权拒绝治疗。尤其当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生的人身屡遭不法侵害,甚至杀害医生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严重危机医生人身权时,医方不得不选择回避。 4. 患者不配合治疗 这一情形是医界的一种普遍规则。如美国和前苏联的医事法均明确规定:当医生发现患者未遵守医嘱服药或者存在其他有违医嘱的行为时,医生有权拒绝继续为其治疗。 患者如对医生的治疗措施不遵照不配合,那么很可能达不到预计的治疗效果,甚至会加重疾病或延误治疗。患者不配合是对医生治疗的方案的否定,很可能直接导致医方治疗效果的下降,案列三中即是此种情况,医方果断拒绝了患者的治疗请求。 5. 患者欠费或拒付费用 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全民免费医疗,2002年,卫生部、公安部二部公告第7条规定:“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得到医疗服务的同时就只能给付对价。在现实中,医方的治疗收费流程流程也限定了患方未交费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得到持续治疗的。 切记慎用“拒绝治疗权” 医方是否行使拒绝治疗权,应根据对方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危害程度来决定。案例一、二、四中都提到患者是出于一时的误解而有些出言不逊时,医方可以给予最大限度的忍让并予以耐心说服解释,以得到患方的理解与配合。 拒绝治疗是医方的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义务必须履行而权利可以放弃。当发生有上述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医方仍应以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积极救治患者。面对患者或家属不妥的行为,只能尽量理解,并权衡利弊,慎重行使拒绝治疗权,如遇到既有可以行使拒绝治疗权的情形,同时又有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原则上不得拒绝治疗。写到这里,或许你会觉得医方很委屈,现实中不少医院也设立委屈奖来安慰其医护人员,但是,笔者想说的是这个职业本身的内涵是高尚伟大的,那么它的从业人员也必须具备这样的职业修为。 目前总的来说,法律界和舆论界普遍比较强调对弱势群体——患者权益的保护,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忽视对相对强势——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医方也应在最大限度保障患者权益的基础上,适时亮出“拒绝治疗”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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