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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脚踏实地的对财税筹划进行深入研究是追求发展的唯一办法。
财关税〔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一条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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